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683号
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裕华路和兴华路交叉口西北方向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8T34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15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071457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360.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360.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