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古寨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寿济路150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1执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