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1726号
原告:淄博海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工业园和济路以北淄**和燃料油有限公司厂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887351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寿济路15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071457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现住桓台县。
原告淄博海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海景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要求不再预留七天的交费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海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