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2940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自立,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范蠡路儒林商都****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76332905T。
法定代表人:王书晓。
被执行人: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与卧龙路交叉口兴达卧龙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0872501H。
法定代表人:汪祖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20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8)豫1303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因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等,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
1.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2.被执行人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115.39元,已被本院(2019)豫1303执1946号案件冻结,额度冻结为9379310元,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其明确表示不要求轮候冻结;
3.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4.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关联案件15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11案;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案件16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12案。
三、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查明:
1.本案在诉讼中,经申请本院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南阳市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执单位冻结应向二被执行人支付的工程款项。执行中经调查,上述工程款项因工程在建期间,未进行决算,无法确认金额也无法扣留、提取。本院就此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明确表示知道此情况,愿意等待工程决算后再行处置。
2.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二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二被执行人现已歇业,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借款20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8)豫1303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国安环农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鑫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炯
审 判 员  曹 伟
代理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