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裕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曹远培,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周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成希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裕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39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裕和工贸有限公司租赁费32116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裕和工贸有限公司租赁设备损失3634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淄博裕和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淄博裕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裕和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89681.6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1年7月22日,本院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3、2021年7月6日、9月13日、11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
4、2021年10月11日,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5、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2021年11月25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89681.60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石磊
审判员 李晓凤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