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79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林永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周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成希芹,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79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账户8121××××0535人民币0.00元、在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家支行账户9030××××6991人民币0.00元,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查封了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鲁CM××××三一牌汽车。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庆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79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林永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周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成希芹,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79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账户8121××××0535人民币0.00元、在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家支行账户9030××××6991人民币0.00元,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查封了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鲁CM××××三一牌汽车。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