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03民初5797号
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火炬广场E座903室。
主要负责人:吕淑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周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成希芹。
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491,205.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91,205.6元为基数,每日按逾期拨款千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68,306.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8,306.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分别承接房西村生活小区公建(A组、B组),(C组、D组)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包括上述每个子系统协助设计方优化设计、系统施工安装、系统调节和售后服务等)工程。合同签订后,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现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该工程经造价咨询,房西村生活小区公建(A组、B组),(C组D组)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安装项目审定值为1,666,124.25元。按照合同约定,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截止到2018年12月11日应当支付工程款1,582,818.03元,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已支付925,000元工程款,扣除管理费166,612.43元,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工程款491,205.6元。工程质保期限届满后,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应返还质保金68,306.21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双方约定被告将房西村生活小区公建A组B组C组D组消防工程发包于原告施工,工程款据实结算,原告按结算总值的10%向被告支付管理费。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工程进场施工后每月按已完形象进度款的70%拨付,经检测机构消防系统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待消防综合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审定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自消防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满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一次性付清。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一月内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每日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承包方违约金。”
涉案工程A组C组于2018年5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B组D组于2018年7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2月11日,房西村生活小区公建ABCD组工程造价核定,其中涉案工程造价核定为1,666,124.2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总造价核定为1,666,124.25元,扣除原被告约定的5%的质保金后计款1,582,818.03元,扣除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92.5万后计款657,818.03元,再扣除原被告约定的工程总造价10%的管理费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1,205.6元。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日5‰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消防工程综合验收满2年后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1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68,306.21元并自2020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91,205.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91,20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5‰计算);
二、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支付质保金68,306.21元及利息(以68,306.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8元,由被告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宝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