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德尚元投资有限公司

耿成市、北京瑞德尚元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999号
上诉人北京瑞德尚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成市、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8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瑞德尚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耿成市的诉称事实未经法院审理查明,现本案中的两被告均在北京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耿成市的一审诉请,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耿成市的诉请理由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其受伤地点位于萧山区辰奥园工地上,即侵权行为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北京瑞德尚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书记员 何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