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6216号
原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瑞德尚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诉被告北京瑞德尚元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且明确不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