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办事处果园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1705094E。
法定代表人:叶绍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邻封正街120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62706A。
法定代表人:王山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8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渝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2600.3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渝龙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公司货款112600.3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76元,合计113876.3元。**公司应退还渝龙公司货款17486.60元【本院(2020)渝0115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两案品出后渝龙公司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公司96387.70元,该款被执行人共分四次支付申请人:其中2020年9月25日支付36389.70元;2020年10月30日支付20000元;2020年11月30日支付20000元;2020年12月30日支付2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5执15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元利
审判员  屈 刚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