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

令狐红林与某某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357号
原告:令狐**,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良,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淮远古韵北街112号、114号、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86598882。
负责人:晏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龙都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8942858A。
法定代表人:张显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瑞,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周在航,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邻封正街120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62706A。
法定代表人:王山岗,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在航、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原告令狐**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在航、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令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在航、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67元(已减半),由原告令狐**负担。
审 判 员 张显霖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银 菠
书 记 员 胡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