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伍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2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邻封正街120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62706A。
法定代表人:王山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文,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办事处果园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1705094E。
法定代表人:叶绍奎,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5民初8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骞
审 判 员  章兴东
审 判 员  向 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迁
书 记 员  文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