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8082之一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邻封正街120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62706A。
法定代表人:王山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余,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盟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306号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7255554W。
法定代表人:唐均才。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盟宏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被告重庆尚盟宏远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9)渝0113民初18082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6月12日,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1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静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欧 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