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恢9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王山岗,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谢周明,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渝龙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先将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款项(已划拨到帐金额36865.27元)直接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剩余的款项由被执行人从2022年开始每年年底之前一次或多次累计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万元及以上,直至付清欠款76万元及利息为止;如若被执行人任何呈年没有支付20万元及以上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并把以前未执行的利息一并追加执行;双方签订协议后,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消令及银行帐户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7执恢9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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