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国与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1财保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本国,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禹王路3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646498XP。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本国与被申请人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渝0231民初1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永川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予以冻结;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坐落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XX街道XX大道XX号XX幢XX号房屋一套的产权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本国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保全人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永川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坐落在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XX号XX幢XX号房屋一套的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