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490号
原告:重庆邦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小南村锅厂坳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873G6R。
法定代表人:孔贵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禹王路3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646498XP。
法定代表人:薛祖德,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邦俊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邦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邦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重庆邦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高惠
书 记 员 刘梦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