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769号
原告:重庆特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19号创新发展中心10楼1号27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T7G6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禹王路3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646498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特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陶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特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特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特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原告重庆特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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