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克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三克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4914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三克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克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396618-8,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G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玲诉被告三克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