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唐宝鸡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1608号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蒋允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乾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宝鸡热电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姚西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宝鸡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宏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毅兰
书 记 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