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11号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2层A座1501。
法定代表人:蒋允辉。
被告: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特步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沈宏星。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昶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