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306号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楼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06538065。
法定代表人:蒋允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戎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丁基峰。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