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310号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2层A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06538065。
法定代表人:蒋允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戎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457566111。
法定代表人:丁基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举,河南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亚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