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4执5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17号十二层K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145209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9号绿岛广场东区五座二楼E0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35384262。
法定代表人:余红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民初25253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71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余款4328125元及返还代垫购买电梯款1765625元。因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费589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冻结了其名下佛山农村商业银行南庄支行营业部8002****29账户、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华西支行80×××54账户、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0020000007923353账户、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营业部8002****77账户、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岛湖支行80×××40账户。被执行人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账户转入执行款三笔,分别为2020年4月27日转入169270.83元、2020年5月29日转入169270.83元、2020年6月29日转入169270.83元,合计507812.49元。2020年7月1日,本院从上述冻结账户中扣划了存款合计216744.16元。上述被执行人转入及本院扣划的执行款合计724556.6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8956元后,余款665600.6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和查封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除本院已经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5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