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0604民初25818号
原告: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唯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
原告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唯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货款、安装款合计150950元及利息(由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支付拖欠款项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25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接受被告佛山唯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佛山唯噗酒店”项目购买、安装电梯,并于2013年7月12日已经全部安装、交付、验收完毕。然而,从2017年1月至今,被告佛山唯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仍拖欠电梯货款、安装款合计150950元、产生违约金10251元。原告于2018年8月曾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但被告多次拒收邮件,对此事不予理睬。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证明,双方的约定是包含设备的买卖及安装两部分,互为不可拆分关系,因此,原告认为应合并作一案处理,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任一方均可向其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所在地为禅城法院,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佛山唯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电梯货款、安装款合计150950元;
被告佛山唯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全额付清前述货款15095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账号:20×××5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城西支行);
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以剩余款项(以起诉金额161201元为本金扣减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52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762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