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卓朗电梯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5820号之一
原告:广东卓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17号九层楼E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881449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富汇街3号101铺首层、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新城20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68203967W。
法定代表人:邝建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17号十二层K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145209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第三人公司行政人员。
原告广东卓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西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粤0604民初258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账号:72×××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桂城支行,账号44×××88】。原告广东卓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已于2018年12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账号:72×××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桂城支行,账号44×××88】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