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美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景美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行终94号
上诉人江苏景美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3,住所地兴化市西鲍乡工业集中区(高垛村)。
法定代表人陆井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明华,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兴化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南路88号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楼。
法定代表人王萍,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楚贻,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景美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行初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景美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考虑到有关方面的特定因素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景美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景美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景美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媛媛
审判员  刘春生
审判员  蔡 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