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12233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四川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白枭。
原告***被告四川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原告未在规定限期内交纳诉讼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