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12233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四川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白枭。
原告***被告四川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原告未在规定限期内交纳诉讼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