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诉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863号

申请人: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H05Q61D。

法定代表人:卢泳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钦,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丹云乡丹云村农村客运站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6225425XB。

法定代表人:吴新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财产,金额以15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和财产状况,申请本院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21520300000000149号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以1500000.00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黄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