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212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霞飞路16号3幢5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62322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祥飞,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丹云乡丹云村农村客运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6225424XB。
法定代表人:吴新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就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133,883.6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05119192022000007、保险金额为133,883.60元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就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146,800.00元为限。
财产保全申请费1,189.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守松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