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212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霞飞路16号3幢5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62322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祥飞,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丹云乡丹云村农村客运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6225424XB。
法定代表人:吴新民,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黔0304民初121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133,883.60元为限,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黔0304民初1212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福建浙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守松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