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4民初13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
被告: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63811G,法定代表人:廖兴才,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杨健珉,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健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与两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杨健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健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玛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