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2084号
原告: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1栋2单元11层1105号。
法定代表人:廖兴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积艳,四川郎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罗江区略坪新型农民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长玉村8组。
法定代表人:刘光华。
原告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罗江区略坪新型农民合作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在通知原告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费期间,其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小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 秘
书 记 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