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1824执330号
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5125元,其中申请执行费125元。本院已于2023年4月18日将该款转付给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川1824诉前调确127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