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宏程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3财保87号 申请人:巴中市宏程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玉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MA62D8DI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1栋2单元11层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6381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巴中市宏程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限额463522.93元,申请人巴中市宏程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了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51000000000430372024000××××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限额463522.93元。 上述期限自2024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 案件申请费2838元,由申请人巴中市宏程道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