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秦明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90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2899号之一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10168号佳嘉豪大厦办公楼8C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西佳嘉豪商务大厦8C。
法定代表人:何肖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星,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同安镇樟坂村天井38号。
法定代表人:连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独立保函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7元,减半收取计2903.5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建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连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