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11民初355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付果,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1幢1单元1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悦,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付果、四川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住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