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民初16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林华,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46866D。
法定代表人:陈良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被告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小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