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紫彤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青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至县乐远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6170号
原告:四川紫彤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区2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青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70号1幢7层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乐至县乐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凌兵,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紫彤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青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至县乐远鞋业有限公司、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紫彤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紫彤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紫彤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四川紫彤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