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236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四川青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70号1幢7层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青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青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