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执1527终本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张执字第1527号
申请执行人代俊山,男,1970年4月3日生,住张店区**小区23号楼。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果里镇东沙村。
被执行人桓台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西龙村。
本院在执行代俊山诉***、桓台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7052.7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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