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宽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宽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7221号

原告:四川宽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400号1幢2层14号。

法人代表:陈自力,职务不详。

被告: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7层702号。

法人代表:林勇。

第三人: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汤倍,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瑶,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宽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经纳案件受理费7,801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宽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