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496号
申请人:淄博艺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萌二村(村委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M39GA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沿街房西跨四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577068XG。
法定代表人:**一,经理。
申请人淄博艺通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各个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艺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