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91号
申请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裕民路1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0537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沿街房西跨四楼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577068XG
法定代表人:**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1月13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490156.23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鲁0322民初24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490156.23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