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

湛江市麻章区国富建筑材料设备租赁中心与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11财保34号
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国富建筑材料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冯村砖厂对面)。
经营者:刘国富,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公民身份证号:132************413。
被申请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1。
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国富建筑材料设备租赁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842.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桓台县支行,账号:160*************109)。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国富建筑材料设备租赁中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842.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桓台县支行,账号:160*************109)。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王默朗
审 判 员  黄耀进
人民陪审员  李京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冬梅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期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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