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3执异2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异议人(案外人)山东裕航特种合金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第三人提出该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申请人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申请人认为该案异议人曾对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债权提过异议,法院驳回了异议人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出辩解,(2017)鲁0303执异94号裁定书所提异议,异议人是针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行为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债权,此次所提异议是针对2020年11月11日冻结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及2021年2月2日法院下达给异议人的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行为结果所提,二者之行为结果不同,申请人所提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鲁03民终103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遂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冻结了山东裕航特种合金装备有限公司在邹平县工行账号16×××67的存款50万元,并于2021年2月2日向我公司下达了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山东裕航特种合金装备有限公司对法院送达的限期履行通知书及冻结的银行存款提出异议,认为山东裕航特种合金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债务关系并不真实存在,为此,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回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解除对我公司账户的冻结。
异议人山东裕航特种合金装备有限公司提交:1.(2014)张执字第114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3.案件详情一份;4.履行通知书一份;5.案件详情一份证实其主张。
解除异议人山东裕航特种合金装备有限公司在邹平县工行16×××67账号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茂玲
审判员 潘红军
审判员 崔兴锋
书记员 宋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