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424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25.56元,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8)鲁1424执926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