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大良与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5338号之一
原告:*大良,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大良诉被告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大良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大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大良负担。
审判长钱畅
人民陪审员*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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