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大良与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3615号
原告:*大良,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大良与被告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审理中,*大良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大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大良自行负担。
审判员包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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