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代县永旺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9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南路255号丽源国际3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灵,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的地,山西省侯马市香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代县。
原审被告:代县永旺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代县峪口乡西旺村。
法定代表人:范西生,经理。
原审被告: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代县108国道西关。
法定代表人:张玉宝,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县永旺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3民初239号、(2018)晋0923民初2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923民初239号、(2018)晋0923民初23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所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山西省万荣县,被上诉人作为原告就此纠纷2017年开始在万荣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诉讼,在万荣县法院开庭完毕后又撤回起诉,之后被上诉人变更不同的被告共三次在万荣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经万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证明被上诉人作为原告已经明确认可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就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况且,三次诉讼没有任何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管辖,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是侵权纠纷,被上诉人作为原告也已在万荣县法院立案诉讼,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万荣县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代县永旺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和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代县。据此,代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山西省万荣县,故万荣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选择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向代县人民法院起诉时,其之前虽两次就本案同一事实向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以准许撤回起诉处理结案,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荣
审判员  刘海霞
审判员  冯慧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梁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