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

***、***与被告代县永旺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等与代县永旺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923民初23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峪口乡西旺村人,住山西省代县城祥瑞家园小区*****号,身份证号:142225************,电话:158XX****XX。
被告:代县永旺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西生,公司经理。
被告: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宝,总经理。
地址:108国道代县西关。
被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坤,董事长。
地址:山西省侯马市香邑大街一号。
被告: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灵,任总经理。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南路255号(丽源国际公寓一座三层1505号)。
原告***与被告代县永旺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山西运城市万荣县荣城帝景项目工程。代县永旺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通知安排原告去万荣县荣城帝景项目部6号楼2单元安装门窗。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电梯,2016年12月30日,安装电梯的工作人员拆除了6号楼2单元电梯原有防护栏。因未采取防护措施,原告在搬运门窗中不慎跌入-2层电梯坑内受伤。原告被送到万荣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于次日转至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内固定取出费等共计231960.66元。
被告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已在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本案应移送至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曾在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文朝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琦